司法院院字第180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0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0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1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4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修正乡镇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之委任官,系指国民政府所统属之各机关,依其组织法规所定职务、名称予以委任,而其待遇又与法定之官等、官俸相当者而言,并不以依公务员任用法所委用之人员为限。至同条第二项第二款所称之现任职官,不包括义务职员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