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0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0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0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1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3 頁 | |
修正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委任官,係指國民政府所統屬之各機關,依其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名稱予以委任,而其待遇又與法定之官等、官俸相當者而言,并不以依公務員任用法所委用之人員為限。至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現任職官,不包括義務職員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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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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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委任官,係指國民政府所統屬之各機關,依其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名稱予以委任,而其待遇又與法定之官等、官俸相當者而言,并不以依公務員任用法所委用之人員為限。至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現任職官,不包括義務職員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