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1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1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1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1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47 页 | |
初判一部被告上诉,其馀部分转送覆判,覆判审就覆判部分为提审之裁定,其上诉部分之被告于审理中撤回上诉者,该部分之初判,如应核准,得另为核准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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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47 页 | |
初判一部被告上诉,其馀部分转送覆判,覆判审就覆判部分为提审之裁定,其上诉部分之被告于审理中撤回上诉者,该部分之初判,如应核准,得另为核准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