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1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1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1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7 頁 | |
初判一部被告上訴,其餘部分轉送覆判,覆判審就覆判部分為提審之裁定,其上訴部分之被告於審理中撤回上訴者,該部分之初判,如應核准,得另為核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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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7 頁 | |
初判一部被告上訴,其餘部分轉送覆判,覆判審就覆判部分為提審之裁定,其上訴部分之被告於審理中撤回上訴者,該部分之初判,如應核准,得另為核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