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1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1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1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1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50 页 | |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
联保主任及保甲长,依修正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既系从事于公务之人员,虽与公务员惩戒法所称之公务员有别 (参照院字第一一五八号解释),而在诉愿法上要不能不视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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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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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
联保主任及保甲长,依修正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既系从事于公务之人员,虽与公务员惩戒法所称之公务员有别 (参照院字第一一五八号解释),而在诉愿法上要不能不视为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