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1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1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1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51 页 | |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
人民违反地方单行章程,应否处罚,系属行政官署之职权,如被告发后,已为不罚或免罚之处分,则告发人依章得赏之利益,即不发生,自不得以被损害为理由,提起诉愿。
←司法院院字第181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1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51 页 | |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
人民违反地方单行章程,应否处罚,系属行政官署之职权,如被告发后,已为不罚或免罚之处分,则告发人依章得赏之利益,即不发生,自不得以被损害为理由,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