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1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1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1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51 頁 | |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 條 ( 26.01.08 ) |
人民違反地方單行章程,應否處罰,係屬行政官署之職權,如被告發後,已為不罰或免罰之處分,則告發人依章得賞之利益,即不發生,自不得以被損害為理由,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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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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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 條 ( 26.01.08 ) |
人民違反地方單行章程,應否處罰,係屬行政官署之職權,如被告發後,已為不罰或免罰之處分,則告發人依章得賞之利益,即不發生,自不得以被損害為理由,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