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5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5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5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5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3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8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8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但书情形,于刑之执行前施以感化教育者,其结果如认为无执行刑罚之必要,得免其刑之执行,为同条第四项所明定。来呈所述某甲因年未满十八岁,受减刑之判决,既经宣告缓刑,自毋庸再予谕知感化教育之期间,如已谕知,应俟缓刑期满,或撤销缓刑执行罚后,再实施感化教育,以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