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2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2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2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2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9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4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匿报契价之责任,既属于死亡之甲,除甲之继承人仍应照章补税外,自不应再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