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2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2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2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2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4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依省政府组织法第十六条,于省政府委员中任命之厅长,应认为国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兼职长官兼领特别办公费范围一案决议所谓第一机关之长官。

  (二)国民政府认为中央官吏不得兼任地方官吏之通令,于有特殊情事时,应予变通,明令中央官吏兼任地方官吏者,该官吏固应同时执行中央官吏与地方官吏两种职务,若仅将现任中央官吏人员任命为省政府委员兼厅长,而未明示为兼任者,该官吏如同时执行中央官吏之职务,即与国民政府通令相违反。

  (三)中央官吏既不得兼任地方官吏,地方官吏当然不得兼任中央官吏,但国民政府明令兼任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