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2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2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2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3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0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4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呈所称之族公,并非法人,其财产之经管人,对于该财产之加害者,不得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