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6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于十七年三月七日公布,凡犯罪在该法公布前,无论何时所犯,如公布时未经确定审判,依该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均应据该法处断,至处理逆产条例第一条,系就财产应否视为逆产而为规定,与犯罪行为应否适用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之问题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