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5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5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5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5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7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9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依抽查印花税规则第八条应由甲法院裁定之案件,误由乙法院而为裁定,其裁定祇能谓为违法,并非当然无效。

  (二)关于违反印花税法之裁定,检察官如认为违法,亦得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