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6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5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6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6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2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7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2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铺因敌军烧抢,以致所当物件损失者,除事前确有避免之机会,因过失而未及避免外,对于当户,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