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6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6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96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6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3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68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以鸦片样品托乙介绍售卖乙佯与约定同住乡间销售,并嘱随带鸦片至某地会晤,迨甲如约至某地,乙即暗示另探将甲拘获者,某甲应成立意图贩卖而持有鸦片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