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3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4 页 | |
查来电所称某甲诉讼标的,既系请减粮赋,另定分配方法,自属行政范围,普通法院未便受理,惟如以首事假行政处分侵害私权为理由,请求损害赔偿,则仍属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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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3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4 页 | |
查来电所称某甲诉讼标的,既系请减粮赋,另定分配方法,自属行政范围,普通法院未便受理,惟如以首事假行政处分侵害私权为理由,请求损害赔偿,则仍属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