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1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1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1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6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27 页 | |
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九条之帮助犯,虽应独立处罚,但其成立犯罪,仍以主犯成罪为要件,领照烟民购买私膏吸食,既不成立犯罪,则其帮助该烟民购食私膏,除有同条例第十六条犯罪之情形外,自亦不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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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6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27 页 | |
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九条之帮助犯,虽应独立处罚,但其成立犯罪,仍以主犯成罪为要件,领照烟民购买私膏吸食,既不成立犯罪,则其帮助该烟民购食私膏,除有同条例第十六条犯罪之情形外,自亦不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