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2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2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2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2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6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33 页 | |
追缴赃款,以属于公有者为限,私人被勒索之款,如已扣押者,应发还受害人,否则经受害人请求返还,不问其共犯(包括教唆犯、正犯、从犯)。朋分数额之多寡,对于赃款之全部,均负连带返还之责任,其有未经获案者,得由到案之他共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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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2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6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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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赃款,以属于公有者为限,私人被勒索之款,如已扣押者,应发还受害人,否则经受害人请求返还,不问其共犯(包括教唆犯、正犯、从犯)。朋分数额之多寡,对于赃款之全部,均负连带返还之责任,其有未经获案者,得由到案之他共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