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2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2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2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6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33 頁 | |
追繳贓款,以屬於公有者為限,私人被勒索之款,如已扣押者,應發還受害人,否則經受害人請求返還,不問其共犯(包括教唆犯、正犯、從犯)。朋分數額之多寡,對於贓款之全部,均負連帶返還之責任,其有未經獲案者,得由到案之他共犯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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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6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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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繳贓款,以屬於公有者為限,私人被勒索之款,如已扣押者,應發還受害人,否則經受害人請求返還,不問其共犯(包括教唆犯、正犯、從犯)。朋分數額之多寡,對於贓款之全部,均負連帶返還之責任,其有未經獲案者,得由到案之他共犯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