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7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7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72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 条 ( 19.12.26 ) |
(一)族人对于祠内之权利,除该祠规约有特别订定外,不因拒绝参加修谱而受影响。
(二)关于族中事务之决议,应依族众公认之规约或惯例办理,必依此项规约或惯例所为之决议,始有拘束族人之效力。
←司法院院字第207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7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72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 条 ( 19.12.26 ) |
(一)族人对于祠内之权利,除该祠规约有特别订定外,不因拒绝参加修谱而受影响。
(二)关于族中事务之决议,应依族众公认之规约或惯例办理,必依此项规约或惯例所为之决议,始有拘束族人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