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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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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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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禁烟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犯罪,均应由地方法院管辖 (参照
院字第一七八号
及
一七九号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