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5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刑事訟訴訟法第八條係列舉規定,不合該各款規定之案件,初級法院無第一審管轄權,違反禁煙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者,第一審應歸地方法院管轄。   (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謂施用足以致死或重傷之方法,指其方法足以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而言,非專以犯罪人所持之物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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