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51 頁 | |
禁煙法已於本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布,其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則凡七月二十五日以後未經判決之煙案,自應依禁煙法之規定處斷。
←司法院院字第17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51 頁 | |
禁煙法已於本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布,其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則凡七月二十五日以後未經判決之煙案,自應依禁煙法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