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1 页 | |
(一)刑事讼诉讼法第八条系列举规定,不合该各款规定之案件,初级法院无第一审管辖权,违反禁烟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者,第一审应归地方法院管辖。 (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所谓施用足以致死或重伤之方法,指其方法足以致人于死或重伤者而言,非专以犯罪人所持之物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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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讼诉讼法第八条系列举规定,不合该各款规定之案件,初级法院无第一审管辖权,违反禁烟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者,第一审应归地方法院管辖。 (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所谓施用足以致死或重伤之方法,指其方法足以致人于死或重伤者而言,非专以犯罪人所持之物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