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8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8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8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8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5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7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50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二条及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五款之特别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之当事人两造经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者,自得依该条迳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