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0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6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9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8、134、34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述警察巡长与窃盗串通窝藏赃物,并代为兜销,如果该警察巡长与窃犯系属事前通谋,应成立刑法上窃盗共犯,其仅事后处置赃物,祇应论以寄藏及牙保赃物罪,如有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应适用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加重本刑处断,不构成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图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