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1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1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1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1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7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10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44 条 ( 19.12.26 )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7、8 条 ( 19.02.1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物权编施行前处分公同共有之不动产,未得公同共有人全体之同意者,除其公同关系之契约另有订定外,固属无效,惟因其处分而占有该不动产之人已依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七条或第八条之规定取得所有权者,公同共有人之权利当然消灭,即使取得时效尚未完成,而公同共有人之公同共有物返还请求权,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民法总则施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消灭时效已完成者,该占有人亦得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拒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