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2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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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8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22 页 | |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称之顶替兵役,系指他人冒充应服兵役壮丁为之替代,俾该壮丁得以避免兵役者而言,中签壮丁某甲,托某乙介绍价买某丙,用某丙本人名字报送志愿兵,其目的虽在替服兵役,但某丙既非冒充某甲应征,某甲之兵役义务本不能因而避免,即与顶替兵役之情形不符,甲乙丙除有其他犯罪行为应论以相当罪名外,自不构成该条第一项使人顶替兵役,介绍顶替兵役及顶替兵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