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2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2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2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2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2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称之顶替兵役,系指他人冒充应服兵役壮丁为之替代,俾该壮丁得以避免兵役者而言,中签壮丁某甲,托某乙介绍价买某丙,用某丙本人名字报送志愿兵,其目的虽在替服兵役,但某丙既非冒充某甲应征,某甲之兵役义务本不能因而避免,即与顶替兵役之情形不符,甲乙丙除有其他犯罪行为应论以相当罪名外,自不构成该条第一项使人顶替兵役,介绍顶替兵役及顶替兵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