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2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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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8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22 頁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頂替兵役,係指他人冒充應服兵役壯丁為之替代,俾該壯丁得以避免兵役者而言,中籤壯丁某甲,託某乙介紹價買某丙,用某丙本人名字報送志願兵,其目的雖在替服兵役,但某丙既非冒充某甲應徵,某甲之兵役義務本不能因而避免,即與頂替兵役之情形不符,甲乙丙除有其他犯罪行為應論以相當罪名外,自不構成該條第一項使人頂替兵役,介紹頂替兵役及頂替兵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