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4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4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4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2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13、1014 条 ( 19.12.26 ) |
陆军伤亡官佐士兵之父母,虽以法定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而其依陆军抚恤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应受之恤金,既有应予计口均分之明文,即与声明人为各人之特有财产无异,而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条第三款第一千零十六条之规定,不在联合财产之内,夫对于妻应受之恤金无权管理,妻自得就其应受之部分,自行具领,而夫所应受之部分,妻亦无具领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