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4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4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4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4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6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3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5、393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检察官对于覆判审核准判决上诉经第三审撤销发回,应依通常程序办理。

  (二)覆判审核准判决经第三审撤销发回原法院审理中被告死亡,即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五款为不受理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