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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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98 页 | |
(一)刑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母,非专指生母兼包嫡母、继母而言。
(二)妾于所出之子,自系直系尊亲属。
(三)精神状态包括于健康状态中,但刑法第二十条第五款,非专就精神状态而言。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一款,所谓隐匿指夜间隐匿而言。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之所有物,专指动产 (参照院字第二三四号解释文)。
(六)具体案件依照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不在解释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