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3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3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3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3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1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1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1、21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乙于调查户口时浮报年龄,如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时,应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条之罪,否则祇系违反户籍法规,仅应受行政处分,不构成犯罪,至丙于户口册内改变年龄,应依刑法第二百十一条变造文书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