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4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4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2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463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第二审法院所为更审判决,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项所定额数实行增加后为之者,如对于该判决因上诉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增加之额数,不得上诉。至原呈所举第二问题,系胪列具体事实请求解释法令,依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不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