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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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12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2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463 條 ( 24.02.01 ) |
原第二審法院所為更審判決,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額數實行增加後為之者,如對於該判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增加之額數,不得上訴。至原呈所舉第二問題,係臚列具體事實請求解釋法令,依司法院統一解釋法令及變更判例規則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不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