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0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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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4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7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40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34 条 ( 24.01.01 ) |
单独宣告没收之确定裁定,与科刑之确定判决有同等效力,如发见该裁定有违法情形,自得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提起非常上诉,但该裁定如与当时解释无违,不得以嗣后变更之解释为提起非常上诉之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