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4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7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40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3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单独宣告没收之确定裁定,与科刑之确定判决有同等效力,如发见该裁定有违法情形,自得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提起非常上诉,但该裁定如与当时解释无违,不得以嗣后变更之解释为提起非常上诉之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