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1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1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1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1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5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8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对于外国教会为条约所未许可之土地权利之移转或设定负担者无效,设定典权即系设定负担,典权之设定既属无效,外国教会自不能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九百二十四条但书取得土地所有权,故除嗣后所订条约别有规定外,出卖或出典土地,在土地法施行法施行后为之者,依同法第十条办理,在同法施行前为之者,出卖人或出典人对于外国教会有土地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