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1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1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1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1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5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8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税率表第五目所列支取货物之单据簿折,既指各业商店所出者而言,则商会或个人所出凭以支取物品之单据簿折,自不包括在内,但各业商店出立支取货物之单据簿折,以商会或个人名义行之者,仍应认为商店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