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2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1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2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2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5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8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6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军人在寄押监所或保外服役中犯脱逃罪,如在免官免役前,不问已决未决,均应依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六条由军法会审审判,并由执行该军法裁判之机关执行之,其在免官免役后或其他应归军法审判之人犯犯该罪时,亦不问已决未决,均归普通法院审判,但如系已决犯,应由检察官专就脱逃罪刑指挥执行。至未决犯如最后裁判者为法院时,应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一条之规定,由检察官声请法院以裁定定其应执行之刑,否则由该管执行机关声请该军法裁判机关更定其应执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