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2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1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2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2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5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8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6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軍人在寄押監所或保外服役中犯脫逃罪,如在免官免役前,不問已決未決,均應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由軍法會審審判,併由執行該軍法裁判之機關執行之,其在免官免役後或其他應歸軍法審判之人犯犯該罪時,亦不問已決未決,均歸普通法院審判,但如係已決犯,應由檢察官專就脫逃罪刑指揮執行。至未決犯如最後裁判者為法院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之規定,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由該管執行機關聲請該軍法裁判機關更定其應執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