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6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2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不服盐务管理局之处分提起诉愿时,应向财政部为之。

  (二)商人以出卖自制制造或加工之物品为营业者,其购存所卖物品之原料,例如酱园之购盐、饼干店之购面粉、织布场之购棉纱,自在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所谓经营本业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