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4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4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4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4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7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47、36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一审就未经起诉之自诉人判处罪刑,第二审法院自诉之人上诉为有理由时,祇须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项前半段规定,将原判决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