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4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4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4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4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7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0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47、361 條 ( 24.01.01 ) |
第一審就未經起訴之自訴人判處罪刑,第二審法院自訴之人上訴為有理由時,祇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半段規定,將原判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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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7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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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47、361 條 ( 24.01.01 ) |
第一審就未經起訴之自訴人判處罪刑,第二審法院自訴之人上訴為有理由時,祇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半段規定,將原判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