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7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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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9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35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6 条 ( 22.12.01 ) |
查修正公务员惩戒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所定之补给停职期内俸给,应以许其复职为先决要件,某公务员因案被该管长官先行停止职务,并送交军法机关审判,经判决无罪后,纵该管长官未再为何处分,要不得遽认为已许其复职,所停职务既未回复,自不发生补给停职期内俸给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