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7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7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9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3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各行政机关所定管制物资之规章,其有处罚性质者,除合于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之规定,得依该办法办理外,如未经过立法程序或呈转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准之规章,殊难据以援用前开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