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7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7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7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9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38 頁 | |
各行政機關所定管制物資之規章,其有處罰性質者,除合於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之規定,得依該辦法辦理外,如未經過立法程序或呈轉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准之規章,殊難據以援用前開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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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9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38 頁 | |
各行政機關所定管制物資之規章,其有處罰性質者,除合於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之規定,得依該辦法辦理外,如未經過立法程序或呈轉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准之規章,殊難據以援用前開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