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7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7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7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7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9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4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律师公会为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所称人民团体之一种,除律师法有特别规定外,自应适用同组织法之规定,故县市政府依同组织法所有对于县市人民团体之职权,对于律师公会亦得行使之,律师法第十条虽规定律师公会受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之直接监督,是亦不过就其目的事业之主管官署规定其直接监督机关,非以排斥县市政府依同组织法所有对于律师公会之职权,此征之同组织共第二条但书所载,其目的事业应依法受该事业主管官署之指挥监督等语,尤无疑义,同组织法与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规定迥异,院字第二○九六号系据词纲领而为解释,现已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