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8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8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8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8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0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52 页 | |
学校收取学生缴费之收据,同业公会联合会及同业公会收取会员缴纳经常费之收据,均不属于修正印花税法第三条第八款范围以内,依同法第十六条所定税率表第二类,自应贴用印花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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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10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52 页 | |
学校收取学生缴费之收据,同业公会联合会及同业公会收取会员缴纳经常费之收据,均不属于修正印花税法第三条第八款范围以内,依同法第十六条所定税率表第二类,自应贴用印花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