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9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8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9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9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0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5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司法处律师执行职务办法,已因修正县司法处律师执行职务办法之公布而失效,其第七款所载县长得不出庭之刑事案件律师亦毋庸出庭,与新办法第五条规定相同,乃系限制律师执行职务之规定,审判官于县长不出庭之刑事案件,自亦不得准许律师出庭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