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9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8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9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9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0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53 頁 | |
縣司法處律師執行職務辦法,已因修正縣司法處律師執行職務辦法之公布而失效,其第七款所載縣長得不出庭之刑事案件律師亦毋庸出庭,與新辦法第五條規定相同,乃係限制律師執行職務之規定,審判官於縣長不出庭之刑事案件,自亦不得准許律師出庭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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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10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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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律師執行職務辦法,已因修正縣司法處律師執行職務辦法之公布而失效,其第七款所載縣長得不出庭之刑事案件律師亦毋庸出庭,與新辦法第五條規定相同,乃係限制律師執行職務之規定,審判官於縣長不出庭之刑事案件,自亦不得准許律師出庭辯護。